一、不準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出現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,或者向學生傳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。
二、不準參與或者組織、誘導學生參加非法組織及其活動。
三、不準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,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。
四、不準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、評價中不公正對待學生,或者體罰包括以侮辱、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。
五、不準騷擾或者侵害學生。
六、不準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、學生財物。
七、不準利用職務之便開展或者參與組織針對學生的強制訂購教輔資料、報刊等經營性活動。
八、不準動員、組織、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,或者在工作日組織、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。
九、不準有在校園中著裝不規范、語言不文明、吸煙等有損教師儀表形象的行為。
十、不準在招生、考試、考核評價、職務評審、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、營私舞弊。